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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若干措施

作者 :    来源 :    发表时间 : 2013-03-05    浏览次数 :

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办〔20125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文化与科技融合,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和《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科技创新为主线,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加强文化与科技融合,探索建立文化与科技融合路径,全面提升文化科技创新能力,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注入新的活力。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文化与科技融合“十大工程”,到2015年,文化科技共性支撑技术取得重要突破,科技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带动作用明显提高;深圳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全面建成,在全国形成文化与科技融合的示范效应;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出超过5800亿元,成为我市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文化与科技融合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形态。

二、实施文化与科技融合“十大工程”

(三)文化装备技术水平提升工程。支持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新闻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业、高端印刷业、高端工艺美术业等领域文化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强化数字技术、软件技术、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支撑作用,提升关键设备和集成系统的科技创新水平。

(四)文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程。以重点园区(基地)和龙头企业为依托,加快文化科技领域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文化科技型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五)文化科技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工程。推进高技术与文化创意产业交叉融合,开展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等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研制,扶持集成创新成果的应用示范。

(六)文化领域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工程。支持制定文化资源统一标识、核心元数据、分类编码和目录体系、数据格式和数据交换等通用技术标准规范,促进文化资源共享。支持制定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重点文化行业技术和服务标准规范,引导和规范相关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七)文化科技管理工程。支持研究文化安全信息监管、文化安全评价及文化传播平台安全管控技术。完善文化产品评估标准体系,建立版权公共管理与举证服务平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研究文化市场诚信服务评价机制,加强监管,营造诚信经营市场秩序。

(八)文化科技产业集群培育工程。支持核心技术研发及拥有原创品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龙头和骨干文化企业,加大文化科技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进以深圳高新区深圳湾园区为依托的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各项建设工作。

(九)传统文化产业优化升级工程。利用高技术对传统文化产业进行优化提升,重点围绕演艺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技术,以及陶瓷、漆器、织造、印染、雕刻等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新闻出版全产业链上的内容资源集成、出版、印刷、发行、版权保护等重点环节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

(十)文化科技新业态培育工程。支持网络原创文学、微博、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文化形态、文化服务模式创新,繁荣民间文学、影视、音乐创作。建立网络文化信誉社会监督机制,引导网络文化规范健康发展。加强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扩大数字内容消费,培育数字内容产业。

(十一)文化科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工程。完善文化科技人才考评管理机制,营造有利于发挥各类人才的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高层次文化科技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骨干企业培养文化科技人才,并将其纳入人才安居工程。

(十二)文化科技国际和区域合作工程。支持世界领先文化科技型企业来深发展,强化文化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文化科技产业的国际化水平。推动与香港在影视制作、数字出版等领域的合作交流。

三、保障措施

(十三)建立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委宣传部、科技创新委、文体旅游局、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教育局、金融办等部门参加的文化与科技融合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文化与科技融合工作,以及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四)加强和完善财政优惠政策。加大财政对文化科技投入力度。市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等专项资金向文化与科技领域倾斜,鼓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予以配套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建立健全文化科技金融支撑体系。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文化科技相关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搭建文化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推动条件成熟的文化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

(十六)保障文化科技发展空间。在推动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文化科技发展空间,优先安排重大文化科技项目用地指标,文化科技型企业用房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鼓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建设各类文化与科技融合基地,促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

(十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措施由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