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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01-09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补贴

    (一)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三、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

    (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五、配偶就业

    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

    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

    (一)A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类人才可享受政府二级保健待遇。

    (二)B类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九、其他事项

    (一)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1.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3.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深圳工作的;

    4.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请受理、协调服务和跟踪落实,市直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能,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提供服务。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